一、土地收回法?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的情形: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缘故,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缘故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二、河北土地收回政策?
第三十七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土地征收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八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三十九条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然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一)征收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一条 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土地被征收后应当核减所征收土地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农产品定购任务。征收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核减;已收获的,下年核减。
第四十三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的外,其供地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没有条件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以协议方式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拟订供地方案,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2021年哪些人将被收回土地,农村户口注销?
2021年,这些人将被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农村户口:
第一类是死者。根据《民法典》规定,农村老人在去世后,住宅可以由子女继承使用权,这样一来土地就可以保留,直到住宅被废弃或者说倒塌。但如果子女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土地也不能保留。值得强调的是,子女也在村中并且进行了分户,这样的情况下子女是不能继承的,土地也会被回收。
第二类是户口转移的人。过去由于信息化和户籍制度不够完善,很多人户口转移后在村里可能还依旧留有土地和名字,这就导致了一系列的难题,2021年开始,所有的户口转移都会导致土地回收。
四、2021年哪些人农村户口将被注销土地被收回?
下面内容两类就是可能需要被销户和回收土地的。
第一类是死者,根据《民法典》规定,农村老人在去世后住宅可以由子女继承使用权,这样一来土地就可以保留,直到住宅被废弃或者说倒塌。但如果子女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那么一旦死者被销户,所有的土地都会被收归集体,子女也就不能再拥有土地和住宅使用权。
值得一提的是,这其中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当子女也在村中并且进行了分户,这样的情况下子女是不能继承的,土地也会被回收。
因此第二类针对的就是户口转移的人。过去由于信息化和户籍制度不够完善,很多人户口转移后在村里可能还依旧留有土地和名字,这就导致了一系列的难题,今年开始,所有的户口转移都会导致土地回收。
五、农转非土地必须收回吗?
“农转非”是指将原本是农村土地利用权转化为非农业用地利用权,一般是指将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城镇建设、工业、商业、住宅等用途。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转变主要的农村宅基地用途的土地需要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当然,在使用经过中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和权益,依法给予补偿,并且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和稳定性。
对于使用后的土地,可以在严格内部审核和使用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市场化出租或者转让,确保堵塞所有非法活动,保障土地资源的整体利用。
因此,“农转非”土地不一定必须收回,但必须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使用和利用。
六、土地确权后户口注销土地要收回吗?
不收回,政策规定土地三十年不动,。
七、关于收回土地的情况说明?
去世的孤寡老人,可以把土地收成集体用地。
八、农村土地收回怎么补贴?
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针对住宅。村民原宅基地及上建筑物可以参照一定标准(建房成本等)对地上建筑物给与补偿;第二、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如果未依法获得补偿,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针对耕地。政府征用或征收有集体土地的,必须支付有关补偿费用,具体包括三大块: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后两项发到居民手中。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九、土地收回是什么意思?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到民族利益以及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一)什么情况下,民族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收回国有土地的程序
(三)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
收回国有土地的程序:
收回国有土地需要经过下面内容多少方面的程序:拟订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补偿等。
十、太原收回土地法院案例?
案件涉及阎荣居住的狄村社区,阎荣为再审申请人。2016年,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以收回狄村居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为由,同意由山西凯狄投资有限公司实施并对使用权人进行补偿,阎荣的宅基地使用证因此被注销。
阎荣对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服,提起再审申请。审理中,法院认为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以狄村社区和全体居民为行政相对人,以小店区政府的名义决定收回阎荣的宅基地使用权并注销其使用权证,缺乏法律依据。
然而,考虑到该案发生在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经过中,城中村改造符合绝大多数城中村居民的利益,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因此撤销该决定可能会给城中村改造职业带来负面影响,造成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害。因此,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其使用权证的行为违法,但不宜撤销。
请注意,以上案例仅代表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一个案例。每个案例都有其独特的事实和法律背景,具体的情况可能因地区和时刻而异。如果无论兄弟们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难题有疑问,建议无论兄弟们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
